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涂附磨具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涂附磨具分会是以国内涂附磨具制造企业为主体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原材料和装备生产经营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分会在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服务为本,努力为行业、会员及行业企业提供服务,成为行业、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使分会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为涂附磨具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本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代表和维护会员单位利益。

第三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具有民间性、行业性、服务性、公正性等基本特征,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和自律性协调功能。

第四条  本分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分会会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行业经济运行、技术进步、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情况,跟踪研究现行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向政府反映行业企业的诉求,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法律法规等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

(二)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分析、发布行业经济运行等信息,跟踪了解涂附磨具行业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行业企业以及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企业在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开发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调研、论证、评价。

(三)依法依规制订、修订行业团体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建立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行业企业提供砂带磨削试验检测;向国内外客户推荐行业优质产品。

(四)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诚信为本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五)依法依规开展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组织行业会员单位各类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强化和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六)组织开展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接受委托,对行业科技成果进行鉴定评审,推进行业科技自主创新。

(七)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信息交流;组织或参与国际、国内行业发展高峰论坛;组织参展本行业的国内、国际展览,搭建交流与展示平台,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八)开展行业宣传工作,办好一网一刊。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凡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合法经营,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从事涂附磨具制造及其原材料生产的企业、相关院校、科研单位;

(二)承认、遵守本分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本分会会员;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分会的代表人。会员变更代表人需正式给分会来函,方可变更;

(三)企业依法经营、诚信自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缴纳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即可);

(三)由分会秘书处初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分会上报总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用分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技成果和经济、技术资料;

(四)优先、优惠取得分会收集的情报信息及编印的刊物;

(五)优先、优惠享用分会开展的各项咨询服务;

(六)对分会的各项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及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章程,自觉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执行分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分会交办、委托的工作;

(三)及时向分会提供国家规定的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四)及时向分会提供为提升行业整体水平进行相互交流的技术、经济资料;

(五)遵守行规行约;

(六)不损害分会其它会员单位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行业内通报;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和通过分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四)审定和修改分会章程和会费缴纳规定;

(五)选举或罢免、调整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六)讨论和决定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请总会批准后执行,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会员代表大会须经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可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涂附磨具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在分行业或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关心、支持行业工作和协会工作,能够维护本会和会员的权益;

(四)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九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由理事会提名,组成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拟定换届方案,在会员大会召开前报总会;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10。

第二十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四)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委托的本单位其他领导分别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五)根据理事长的提名,聘任秘书长;根据秘书长的提名,聘任副秘书长;

(六)审定吸收和除名会员单位;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代表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每届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单位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单位领导班子团结,勇于开拓创新,廉洁高效,积极支持行业工作,经常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企业遵纪守法,照章纳税,无违法纪录;

(四)企业管理到位,关心行业工作,视大局,顾大体;

(五)对行业发展有贡献,在某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十九条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熟悉行业、热爱行业、协会意识强,办事公正,热心行业工作,在行业中有一定声望;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五)身体健康,办事效率高;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分会的常设办公机构为分会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分会日常工作,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编制和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主持对申请入会单位初审;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总会拨款;

(四)分会开展的各种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分会财务结算由总会统一管理,分会配合总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总会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账目清楚,是总会拨款购置的计入总会资产,是分会经费购置的计入分会资产,每届届满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资产情况与财务状况。

第三十七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分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审议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分会章程修改,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请总会审定批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因国家政策或总会自行解散或被分立,被另外团体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或重新注册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  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同意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  分会终止前,须在总会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分会清算小组,组长由常务理事会确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果报告分会常务理事会,并报告总会审定。  

第八章  

第四十四  本章程经2017年 9月 1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与总会及上级规定如有相抵触处,按总会和上级规定。

第四十五  本章程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